——2016年《慈善法》第44条
简单来说,慈善信托就是慈善为目的,以社会不特定人群为受益人,以信托为手段的法律框架。
慈善信托一般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大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自由增加“信托监察人”、“保管人”和“事务执行人”三个主体。
个人/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委托人决策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
个人/机构通过定向捐赠方式给具有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交付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个人/机构/慈善组织决策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通过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享受税收优惠。
家族委托人先行设产财富管理信托或家族信托,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约定信托财产部分本金/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部分本金/收益(如超过约定收益部分、每年固定金额),单独设立一个慈善子信托,该子信托全部财产及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作为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可以对接个人、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各类资源,是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经之一,得到了中央和各地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支持。
慈善信托是“慈善+金融”的结合,借助金融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能让慈善资金具有自身造血能力,更好的实现保值增值,打造属于自已的“诺贝尔奖”。
信托财产通过独立的信托专户实现单独保管,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确保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切实用于慈善目的,风险充分隔离。
委托人可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慈善信托名称、慈善目的、信托财产规模、期限和终止条件,可以更好的满足个性化和定制化慈善需求。
慈善信托运营成本低,无需场地,无需运营人员,采取备案制,设立时间短,信息充分披露,相较慈善基金会大幅节约运营成本,委托人可自由约定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