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公益基金会 ▎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凯丰公益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5-08-08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基金会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由基金会的发起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五)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七)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应当应当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规定,关联交易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三)委托关联方投资,收益率明显低于同类投资收益,或条款明显对基金会不利;

(四)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第七条 禁止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六)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七)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基金会关联方与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九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及时通过基金会官网公开披露并在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披露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与基金会的关系;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事项及金额;

(四)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通过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本条所称重要关联方为: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XX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