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六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理事代其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不少于 7 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九条 理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召开方式;
(三)事由或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可通过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等其他通讯方式参加理事会会议。以上述方式出席会议的,其效力与亲自出席理事会有关会议的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任何一位理事如果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以书面的方式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理事应对所议事项在收到会议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表决并以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将经签字确认的表决结果送达基金会。基金会收到理事表决结果后第二个工作日应向理事书面确认。如果理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理事,签字同意的理事已达本章程规定的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数,该议案即成为理事会决议,不再需要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