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三条 内部监督,即基金会监事对理事会所作的监督。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会议程序和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六条 监事对基金会负责人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基金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七条 当基金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监事应要求基金会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八条 监事监督理事会履行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章 政府监督
第九条 政府监督,即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主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对基金会所作的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即社会公众对基金会所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凯丰公益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